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8]417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辽地税所[1998]4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1998年11月12日国税函 [1998]67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