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307号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沈地税流[1999]30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用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流[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5]343号)第九条曾明确做
出规定:商业企业与厂家联销,商业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毛利额,如果商业企业与厂
家签定合同时制定最低销售(毛利额),对其取得的最低毛利额应按“服务业--租赁
业”税目征税。各基层局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办理,加大执法力度,组织税款入库。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用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1999年9月6日 辽地税流[1999]2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