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度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外字[1997]273号颁布时间:2000-10-10
沈国税外字[1997]273号
各郊区、县(市)国税局,沈阳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一九九七年度投资企业(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一九九
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
请认真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物、账账、账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涉税财务事项;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1998年4月30日前),向当地国税涉外
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逾期
不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附:一九九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