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度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外字[1997]273号颁布时间:2000-10-10

   沈国税外字[1997]273号 各郊区、县(市)国税局,沈阳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一九九七年度投资企业(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一九九 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 请认真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物、账账、账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涉税财务事项;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1998年4月30日前),向当地国税涉外 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逾期 不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附:一九九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