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进字[1997]171号颁布时间:1997-08-08
1997年8月8日 沈国税进字[1997]17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
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
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
手续。
二、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收汇核
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委托外贸企业代
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并按月装订成册。
三、各分局要设立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申
报。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
核销单等退税单证。同时,要加强对退税单证和申报资料的管理,建立资料保管、传
递登记制度,做好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
财税字[1997]5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