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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131号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辽地税所[1999]1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 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收入必须是捐赠人自愿无偿提 供的捐赠。为捐赠人及捐赠人的指定人提供经济利益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能视为 捐赠收入,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比照事业单位同、行业、同类人员工资标 准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按计税工资标 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按各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参照企业标准计算,允许税前扣除。   实行按比例分摊费用的,按分摊的业务招待费予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可按行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提取或计算;需执行加速折旧年限 或最短折旧年限的,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按加速或最短折旧年限提取或计算折旧。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取管理费执行 定额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局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情 况制定。下属单位为亏损或微利的,不准提取管理费。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提取的管理 费,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七、对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辽财税字[1998]445号)中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所有免税项目按辽财税字[1998]178号文件规定,履行 审批手续。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内部成本核算的, 其资产、费用、损失等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在提取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时,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的设备购置费中列 支的修购基金,经计算不超过固定资产折旧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在税前扣除;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的修缮费中列支的修购基金,在提取标准内 的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在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缮时,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允许重复扣除, 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已经一次性列支后,再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 如房屋、设备、车辆及材料等等,均不许税前扣除;其它方面损失,如应收款等等, 按规定扫批后允许税前扣除。   九、各项涉税审批权限仍按辽财字[1998]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文件中第9页第二行左数 第3个字“低”应改为“高”。   十一、我省执行此办法时间为1999年7月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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