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155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辽地税所[1999]15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沈地税[1999]
23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
清缴结束后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滞纳期限从5月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
执行。
凡以前规定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