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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155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辽地税所[1999]15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沈地税[1999] 23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 清缴结束后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滞纳期限从5月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 执行。   凡以前规定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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