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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财预字[2000]103号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沈财预字[2000]10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辽中、新民、 法库、康平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2000]44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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