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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沈委发[1999]18号颁布时间:1999-10-01

     1999年10月1日 沈委发[1999]1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鼓励和促进企业主动 增加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投入研究开发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 度达到10%以上的,经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认定,地税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研究开发设备折旧。一般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 投入应不低于销售额的1%,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 二、在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简称“双创新”)示范 工程。择优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建立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岛、科 技角或科技特区。其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市科委认定,地税机关批准,可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三、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市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可享受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机构改革的意见》(沈政办发[1998]26号) 及《转发国家12个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沈科发[1999]48号)文件中所列的优惠政策,转制 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 本金或股本金。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 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鼓励国家及各省、部属科研机构与地方共建工程中心、 中试基地等,其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市科委认定,地税机关批准,可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四、加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在沈阳高新区实行“封闭式” 管理,具体按《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 “封闭式”管理的若干意见》(沈委发[1998]13号)执行。 推动大学科学园的建设和发展。大学科学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列入各 类计划;允许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可以专职、兼职形式到沈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参与企 业技术创新活动,此间,其教授、副教授享有的一切待遇不变。 要对科技园区及其企业给予必要的监督、评估和管理。凡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 科技园区,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符合 条件的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认定,地税机关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五、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实行技术创新。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 立项、科技贷款,申请风险投资、享受贷款贴息、对外招商引资、出国洽谈研修、技 术职称评聘等方面,可享受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国 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在其联合、兼并、收购、托管国有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 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和产权置换时,可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允许民营科 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人才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经济对接。对对接的重点项目 可优先列入各类科技计划,优先解决科技贷款,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支持。 七、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办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积 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培育和扶持技术经纪人队伍。对以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为主 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对高科技创业中心孵化的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交纳的各项税款,属地方的部分,可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服务 中心。鼓励相关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企业。 八、鼓励扩大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 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通过引进国外智力或在国外设立机构,进行技术和人才交流。企业可以 通过高薪聘请、智力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引进国外高级人才,吸引科技人才来沈阳 创业,对列入国家及省市引智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九、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建立沈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政府每 年安排1亿元,连续3年,达到3亿元规模。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技 术创新基金。   可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和贷款担保等多种方式,用创新基金扶 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 十、对新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列入高新技术“特别快车”计划的项目以及国有 企业“双创新”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经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认定,市财政 局审核,从认定之日起,其第一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列收列支分另(返还;其第二年新增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列收列支分别返还100%;之 后两年,以环比方式,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列收列支分别返还50%。对软件开 发生产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缴纳增值税,其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十一、对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重大科普性质的建设项目以及大学科学园建设项目,如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市地税局批准,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经市有关部门认 定,市房地产领导小组批准,对其免收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供水、排水、 煤气增容费;免收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和免收的税费,仍 专项用于上述所列项目,不许挪作他用。   十二、加大金融融资扶持力度,实行资本运作,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金融机构 采取贴现、承兑、开具信用证等方式,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对实施“双创新”工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进行的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及吸收科技 成果,可以“封闭式”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对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也要予以 支持。政府将对这类重点项目予以贴息支持。 十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扩大直接融资的力度。支持已经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按程序申请发行股票和证券,积极为现有的上市公司向高新技术 领域发展或与我市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创造条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进入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专设的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或香港第二版块市场,并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 环境。 十四、扩大风险投资基金规模,今后3年内达到2亿元。由市风险投资公司负责 风险基金的资本运作,并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在出售股票、兼并、清算、股权回 购等多方面寻求风险撤出方式。 十五、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沈阳创办、领办、兼职办或离岗办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 期限内(一般为两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人员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 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在沈阳创办企业, 其注册资本经担保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步到位的,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部门收取的有关 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 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 可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 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项科 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 奖励;股份制企业或拟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 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 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 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八、选择一批实行股份制的高新技术个业试点,可从其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 部分中划出20%~30%的股份,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和贡献股,奖励在技术创新 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十九、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凡是以专利 产品或专利技术为主建立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地 税机关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二十、本规定适用于在沈阳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沈阳工作的科技人员。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政策具体落实问题,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过去我 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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