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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出凭证使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200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辽地税所[1999]200号 省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支出凭证使用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7]7号收悉。经 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于科技人员在企事单位统一组织下,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并从中取得一定 报酬,而企业单位作为支付报酬方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情况下,可由支付报酬单位持 填写好的《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名单》经税务机关认定,并开据《辽宁省应税劳务统 一发票》。税务机关可认定为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 根据《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四条二款"出版式企业委托有 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 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规定, 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委托邮局发行可按此规定据实扣除;对企业自办发行可按 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30%比例据实扣除宣传推广费,分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此复。   附件: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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