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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税局关于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5-10

     辽地税个[1999]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存贷款利率为适应宏观 管理的需要将经常进行调整。为公平税负,决定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年利率、年股息 率、年红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在计征 “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为便于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小数部分四舍 五入为整数后,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时的扣除标准。   三、当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计税扣除标准随之做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文件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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