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辽地税农[1998]354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辽地税农[1998]3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
税发[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征收机关要广泛宣传契税政策,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努力创造
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税良好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违反本通知
规定所处罚款不得少于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