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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38号颁布时间:1999-07-06

     1999年7月6日 辽地税发[1999]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通知》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或省教委批准成立,对毕业学员 授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学校。   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城建税及教育费附 加亦随之免征。但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在1999年5月1日以前应征的营 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组织入库。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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