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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7-06

     1999年7月6日 辽地税发[1999]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 相同原因(条件)下岗的职工。   二、社区服务业的免税范围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 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具),流动摊点的早餐、便餐、饮水服务, 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 洗排油烟机。   2、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 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看护、托教服务,包括: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 护老、弱、病、残、孕人员。   4、小区内专项服务: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 清洁、绿化。   5、在居民区或文化广场传授音、体、舞、美。   6、到居民家庭出诊、医治病人。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 10号和国税发[1999]43号文件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 增列的具体项目必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税收优惠的管理、审批:   1、下岗职工个人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到居住地主管地 税机关备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其《下岗证》盖讫“已备案”字样,即可享受税 收优惠。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执照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 岗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 核批准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3、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组织),从事本通 知第二条增列免税项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 准后,可按总局规定的减免期限免征营业税。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在申请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 出具安置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身份证、工资证明、免税业务等相关资料。对不能 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提供免税相关资料不全、不真实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办理。 已办理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缴已免税款,并按偷税处理。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辽地税发[1999]2号 文件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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