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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辽国税所[1999]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实际操作情况考虑, 我省将第五条有关部分具体明确如下: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纳税人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 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在收到各市国家税务局上报资料后10日内,下达审核确认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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