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9]119号颁布时间:1999-07-06

     1999年7月6日 辽国税所[1999]1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石油公司下属的汽车队、零售商店、经营网点等纳税单位,由各市 国税局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确定纳税人。 二、省石油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石油总公司葫芦岛石油采购供应站,所得税暂由 省石油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南方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新民销售公司、辽宁省石油 总公司营口采购供应站、辽宁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润滑油公司、 辽宁省石油总公司销售公司、辽宁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石油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 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石油贸易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经营发展公司,1998 年企业所得税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汇缴,从1999年起作为独立纳税人交纳企业所 得税。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