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64号颁布时间:1999-09-07
1999年9月7日 辽国税一[1999]1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按照“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原则进行体制改
革,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一分为四,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
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辽宁省电力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所辖辽宁省境内13个电业局和7个全资发电厂,其纳税范围、统计口径、
组织结构、财务核算均有所改变,原体制核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已不适应新体制的要求。
根据新体制及征纳税的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研究决定,在1999年度内对辽宁
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2.4%,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为
每千千瓦时6.5元。
各地要及时做好已征税款的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