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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64号颁布时间:1999-09-07

     1999年9月7日 辽国税一[1999]1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按照“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原则进行体制改 革,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一分为四,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 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辽宁省电力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所辖辽宁省境内13个电业局和7个全资发电厂,其纳税范围、统计口径、 组织结构、财务核算均有所改变,原体制核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已不适应新体制的要求。 根据新体制及征纳税的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研究决定,在1999年度内对辽宁 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2.4%,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为 每千千瓦时6.5元。 各地要及时做好已征税款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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