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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税收和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沈地税发[1998]20号 各县、区地税(分)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各种培训活动应按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套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为使各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对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学校(班)在办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资审证明后,应 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凭《税务登记证》和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方税务局购买 《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登记台帐》、《发票使用月报表》,尔后购买专用 发票。   三、各培训学校(班)收费,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和交通部门统一设计套有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填开。   四、驾驶员培训费专用发票,市地方税务局已委托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处管理代售。各培训学校(班)凭《发票领购簿》,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单》, 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户籍发票科审批登记后,到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购 领专用发票。使用中,应及时记载《发票使用登记台帐》,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 和培训管理处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月份报告表》各一份。   五、专用发票购领后,由专人保管、发放、填开。已使用发票的存根联保管 期限为五年。   六、专用发票的使用,接受地税机关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共向监督、 管理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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