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商品流通产业的决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353号颁布时间:1997-12-05
1997年12月5日 沈地税综[1997]35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品流通产业的决定》(辽政发[19
97]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支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属于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商品交易市场
投资,经市地税局批准,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零税率照顾。这些投资
项目包括:商品交易大厅(展厅)、洽谈室和为市场服务的各种附属配套设施,
如市场管理人员办公室、车库、休息室、浴池、供暖、供水和配电设施等。
二、对开办的各类市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
[1994]001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照顾。
三、第五部分对国有小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将柜台租给本企业职工经营的,
经主管地税局审查认定后,不征收房产税。如本企业职工将柜台转租,则该企业
租给职工的租金和职工转租的租金,均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第五部分对国有小企业将柜台租给本企业职工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不征收营业税。如本企业职工将柜台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该企业
租给职工的租金和职工转租的租金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