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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技术委员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科发[1998]16号颁布时间:1998-03-10

     1998年3月10日 沈科发[1998]16号 各有关局(公司),区县科委、地税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 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沈阳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行。   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应 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有关税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确定的征 管范围执行。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 作的主管机关。市科委会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组成沈阳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具体负责认定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 关规定。   (二)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及定期复查工作。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我市确定的高新技术的范围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 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市科委将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对 我市高新技术范围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 企事业单位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几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运行机制良好,企业注册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   (五)有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和与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六)法人代表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 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含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 0%(含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含大 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含20%)以上。   (八)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1 0%(含10%)以上,特殊情况不得低于4%(含4%)。   (九)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含60%)以上,特殊情况不得低于50%(含50%)。其技术性收入是指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而获得的收入。   (十)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一)沈阳高新区外的企事业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十) 款条件外,还应具备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 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含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 元(含3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 总收入70%(含70%)以上的条件,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具备的基础和条件;   3.科技开发情况介绍。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的科技人员名单   (四)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应写明企业目前的经济运行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并附上年度经 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查批准的财务决算报表。   (五)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1.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是:   (1)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向区县科委提出申请认定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区 县科委会同区县地税机关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认定办申报。   (2)市属(含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定报告,并附 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认定办申报。   (3)市认定办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事 业单位,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委统一制作)和高新技术企业铜质牌匾 (市科委统一制作)。   2.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是:   (1)由企事业单位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 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2)高新区管委会会同高新区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 定工作,对评审合格的企业,代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委统一制作)和高 新技术企业铜质牌匾(市科委统一制作),并向市认定办申报备案材料。   (3)市科委负责指导、监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定期抽查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 核,报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审批。   第十条 市认定办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 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连续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市认定办发文公告。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经查出,撤消 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除追缴已减免的税金外,并视情 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的经营期内,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 迁移、歇业之一的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应收回其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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