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143号颁布时间:1997-12-01
1997年12月1日 沈地税综[1997]34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
发[1997]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二部分纳税人通过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非营利性公益
组织的捐赠。接受捐赠的文化事业单位名单如下:
1.沈阳市图书馆
2.沈阳市少儿图书馆
3.沈阳市“九·一八”纪念馆
4.沈阳市群众艺术馆
5.沈阳市朝鲜族文化馆
6.沈阳故宫博物院
7.沈阳新乐遗址
8.沈阳京剧院
9.沈阳评剧院
10.沈阳杂技团
11.沈阳艺术团
12.沈阳话剧团
13.沈阳中共满州省委旧址
14.沈阳北塔碑林文管所
15.沈阳舍利塔文管所
16.沈阳青铜短剑墓文管所
二、符合本通知的减免所得税,应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核批准,自1997年
1月1日起实行。
三、第三部分第二条对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投资项目,在征
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国税发[1997]073号文件规定给予优
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