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7]85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辽地税流[1997]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水利局(不发大连),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中直
驻辽单位: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自从1995年开征以来,
在各地区、各单位的支持下,征收单位的积极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取
得了很大的成效,为我省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提供了资金保证,有力地支援了
我省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辽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思想
认识等原因,致使维护费征收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加以
明确,请各地区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有关法规,解决认识不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坊、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
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
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
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59号)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
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下同)联合发文明确规定或授权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中央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中央企事业
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的《辽宁省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5号令),符合财综字[19
95]159号文件的精神,不需要向财政部备案,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全省各
级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企业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
办法》的规定,按销售收入0.1%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列入管理费用。
二、履行纳费义务,解决缴纳不力的问题
兴修水利,提高抗灾能力是一项涉及全民的事业,与每一单位、每一个人都
息息相关,务必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我省392条河流上的1.8万公里长的河
道堤坊,除辽河经整治后达到20年一遇的设计标准外,其他河道均不能承担设
计标准的防洪任务。由于常年经受水流冲刷,特别是一年一度的汛期洪水,造成
河道工程不同程度地损坏,加之各种生产活动等人为影响和破坏,使河道工程每
年仅正常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就需要6,000万元,单靠国家和政府拨款
很难解决。维护费的征收为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提供
了重要的资金保障。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在全省范围内开征维护费,各级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纳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维护费。
三、深入宣传辅导,解决服务不力的问题
全省各级地税、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辽宁省河道工程
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好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对县、区征收机关和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抓好对特
殊纳费人的政策业务辅导,创造一个良好的纳费申报环境,从而,使他们能够按
照规定自觉地进行申报纳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护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督促各企业单位的缴纳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应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各级地税、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工作并联合起来,进行
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社会宣传周(月)的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介,进
行多方面的宣传,以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增强宣传效果,让每一个纳费人都掌
握缴纳维护费的重要意义,并肩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提高维护费征
收工作在全社会的影呼,保证其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