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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

辽国税[1999]28号颁布时间:1999-03-09

           1999年3月9日 辽国税[1999]28号   第一条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制 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使各级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 年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增值阶一般纳税人 年审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依法 认定并按年度时其资格进行确认和审验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加强一般纳税人及专 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并通过年 审将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予以清理;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认定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认定一般纳税人具体适用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 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其全 部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 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的,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四)对未达到上述第(一)款标准,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上业生 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 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 岗证;   2、会计原始凭证整齐完整、记帐凭证符合要求、帐薄设置齐全,并能根据 原始凭证准确无误地登记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3、企业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   4、按期准确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会计、税务资料。   (五)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上述第(一)、 (二)款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的其它纳税人。   第四条对新开业企业,原则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具有较大规模固定经 营场所、经营项目、资金等生产经营必要条件,如注册资金、营业面积、固定资 产规模、从业人员等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确需认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后,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市国税局可审批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并实行专用发票 监开代管。具体量化标准由各市统一制定,报省局备案。   第五条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提 出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第六条企业在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的同时, 须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人员合格证;   3、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   4、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申请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第七条认定和审批   (一)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和认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 集中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实行联合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 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一般纳税人的认 定审批工作。   (三)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有 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批合格的企业,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凡认定合格的一般纳税人,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颁发全国统一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新开业经核准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应在 其证书上注明"临时一般纳税人"字样;待开业满一年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对已开业满一年的小规模企业,经核 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直接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未纳入国税机关登记管理范围或应在国税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2、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3、所销售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企业: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5,被税务机关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超过两年的企业:   6、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国税局统 一印制,中国税局核发。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悄况建立一般纳税人分户档案,完整保存相关税务 资料,据以进行资料分析、税负测算,并建立健全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检查制 度。   第十条年审的对象:   凡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持续经营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和临时一般纳税人都应参加年审。   第十一条年审的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以年应税销 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资产规模变动、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   2.企业财务核算及管理概况,包括各类凭证、帐、表、财务机构及财务人 员资格审查等情况;   3.税务登记和一般纳脱人认定手续等资料;   4.纳税中报情况,包括进、销项税额计算及有关表单、凭证审核;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报结及有 关帐册和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6、税款清缴情况,包括税款入库、清理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   7、税收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主要指增值税有关政策及专用发票管理方面 有关规定;   8、税务机关需检查的其它凭证和资料。   第十二条 一搬纳税人年审时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悦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簿;   4、年度财务决算表;   5、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企业:   1、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2、有固定生产经营资金、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 年内生产经营持续稳定;   3、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工作能力,持证上岗; 凭证、帐博完整、健全,会计资料核算准确;   4、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合记资料、一般纳税 人认定资料及其它税务资料完备;   5、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 专人管理,按期报送专用发票有关报表;   6、无转让、转借、虚开专用发票及其它违章、违法现象。   凡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 年审结论栏注明“年审合格”,加盖检查人员名章;在年审记录“年度”栏和增 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首页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第十四条下列企业为年审不合格企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 纳税人管理:   (一)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包括兼营),但具有进出 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序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限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 资格: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及有关资料的企业;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异常申报的;   5、无资金、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项目的。   (四)其它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不符的企业。   对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证书》首页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增值税 专用发票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专用发票领购簿。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各市刻制,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年审工作自每年3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税务机关应在开始年审前 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3 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增值税一般纳税入年审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于6月底前将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总结和《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企业财务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专业资格证书,依法开 展业务工作;   (二)具有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格,从事税务代理3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审计经验,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 税务师。   第二十条凡以前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 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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