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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辽政办发[1998]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的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 影响社会稳定,也将对企业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现就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确保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务必保证从1998年7月起,按时足额发放离 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在此之前已经拖欠的养老金,各市可 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予以补发。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统 筹项目,保证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由企业负责。   对企业离休人员,无论何种情况,都要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如支付有 困难,当地政府要协调解决。   二、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 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参 保面达到50%以上。   三、加本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将养老保险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企业在发放 职工工资之前必须首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 险基金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欠缴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对于无故长期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 应予以行政处分。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与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 积极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0% 以上。   四、努力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来源。除加强基金收缴外,各市要采取下列措施 筹集资金,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是动用结存的养老保险基 金。二是各级财政通过压缩支出、从预算外收入中切出一块等措施支持一部分。 三是采取坚决措施,清理、收回过去被挪用、挤占的养老保险基金。四是从产权 制度改革企业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收益中划中划出一部分,补充到养老保险基 金中。五是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用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的资产变现, 缴给社会保险机构。对于企业以实物作价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 变现时,其变现收益涉及的税费,实行先征后返。六是可暂从人事、民政养老保 险基金积累中借用一部分。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能确保按月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 老金的,可暂由社会保险机构以有价证券抵押,从银行贷款补充;也可通过向养 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借用基金的方式解决。借用基金过程中遇有困难的, 可请上级政府给予协调。 五、建立养老金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财政、工 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开设举报电 话,并向社会公布,对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监督。   六、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完善市级统筹,已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地 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 发挥其调剂和保障功能;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并抓 紧实行由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为实行省级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七、增强省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在实行省级统筹之前,各市政府要 督促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9号 令)确定的标准,按月足额上解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在7月15日之前要将上 半年应上解的部分全部上解位,并确保下半年按月足额上解,以增强省对养老保 险基金的调剂使用能力。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 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形成 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 保险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工会等 群团组织参加,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与完整。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 题的紧急通知》(辽政传[1998]9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 的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工业企 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 前退休外,各市均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 关规定,擅自放宽退休条件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各市地按照以上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于1998年7月5日前将6月份 养老金发放情况报省劳动厅、财政厅。以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养老金发放情况向 省劳动厅、财政厅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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