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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210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沈地税综[1998]21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转发给你们,对第 八条给“中介法人”冲抵应缴营业税的10%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操作上由财政部 门通过列收列支办法解决。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沈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招商中介人的积极性,维护 其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个人关系,为沈阳市吸引外商投资做出实际成效者,并被合 资双方或被独资企业外商确认为中介人的,均为本办法奖励对象。因工作关系联 系以上项目者,参照本办法酌减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的合资、独资 企业。合作及补偿贸易或融资引进外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是以实际调入资金为前提,具体奖金额如下:   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按5‰-7‰予以奖励;   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按7‰-9‰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中方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条 以上奖金均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可发给现金,如本人同意,也可奖 励等值商品。   奖励现金一律按人民币支付(引进美元的,按当时比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六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应在每调入一次资金的三十日内兑现,直到资金 全部调入,分批兑现完毕。上述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计入成本。   第七条 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的区县(市)政府在 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应支付。   第八条 对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名义为我市介绍项目的,除个人享 受以上待遇外,还给中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优惠:   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增值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缴增值税的10%, 自冲抵年度起3-5年;在地方财政从新项目所得的营业税中,冲抵中介企业应 缴营业税的10%,自冲抵年度起3-5年。   第九条 奖金兑现的办理程序:   (一)合资项目的中介人,经合资双方确认后,在合资合同中订明;独资项 目的中介人,在章程中订明。   (二)外商资金调入后,中介人凭此合同、章程,根据本办法,向有关单位 领取奖金。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负责协高落实。   第十条 受益单位是引进外资的直接受益者,应积极主动承担兑现奖励的责 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奖励发到中介人。如果受益单位发生违约行为,中介人 (含中介法人)有权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外商投资协调服务办公室申 请裁决,受益单位必须按裁定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税收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由招商局凭合同鉴证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介绍项目,并出示 证明。   (二)税务部门凭此证明冲抵税收。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澳门同胞在沈阳投资的企业,均视为 外商投资企业,其介绍的新项目也运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奖励办法《沈阳市招商奖励规 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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