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暖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186号颁布时间:1998-07-24
1998年7月24日 沈地税综[1998]18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二次)精神,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
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42号),市
局决定今年我市供暖企业继续享受沈地税综[1998]7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
政策,即对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的,采取缓征税款的办法一事一议,暂不
征收1998年度的地方各税(供暖企业经营的其他项目和所属其他企业及供暖
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外)。请认
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