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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费转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187号颁布时间:1998-07-24

     1998年7月24日 沈地税综[1998]18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沈委发[199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决定》第四部分第一项中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年的审批权限,按 沈地税综[1997]24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决定》第四部分第一项“新下岗的企业职工开展个体经营的……可减 免一年税费”之规定,是指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年。   三、新下岗的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是指本人直接从事经营且符合个体经 营业户条件的,持劳动管理部门发放的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经营月 份起,给予免征一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业户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其定期定额征税部分给予 免税照顾,其购领餐饮娱乐业专用发票部分依照规定征税。   四、新下岗的企业职工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下岗的企业职工和以前 年度下岗至1998年1月1日之前是未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职工。   五、对新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个体业户,从经营月份起 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六、民营企业安置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或失业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 附《沈阳市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报经所在地地税机关批准,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所在地地税局机关应分别 在《沈阳市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税务部门优惠政策审批记录页上和《失业证》 封底注明减免税情况并加盖机关公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从本企业转岗到其他企业时,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再就业时, 不得享受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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