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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全省组织下岗女工开展售报活动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177号颁布时间:1998-07-17

     1998年7月17日 沈地税综[1998]17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劳动厅、省委宣传部等7个部门《关于在全省组织下岗女工开展售报 活动的通知》(辽劳字[1998]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女工从事报刊发行工作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在集贸市场和其他地方 从事经营活动的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下岗女工从事送报服务工作,凭劳动部门发放的优惠证,可从经营之月 份起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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