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8]132号颁布时间:1998-05-29
1998年5月29日 辽地税法[1998]1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为做好新时期的税收工作,保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最近国务院下发
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
号)文件,强调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各地区不得超
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为
了贯彻国务院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下发了明传电报《关于检
查和清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辽政传[1998]8号),根据国务院
和省政府要求,为加强税收管理,严肃税收法纪,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
认真学习两个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深刻领会在当前企业转制
新形势下,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4号文件和省政府8号明传电报精神同今
年的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在检查中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一)各
市局要抓好对所辖县(市)、区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是清理地方政府的越权减
免政策。对查出的越权减免问题,涉及的税款,哪级查出的入哪级库。(二)对
去年及前几年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未纠正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三)对有些
地区抢拉管户、混淆税收征管权限范围买税卖税问题要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
定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市局的执法检查情况,要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各级地税部门对未经批准的税收提成问题,要先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要及时报告,予以纠正。
四、税务行政法制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
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人治税收”,乱征、乱免、乱罚现象,抵制说情风。
对地方政府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不得隐瞒,确保税务
部门的独立执法地位。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税
务稽查作用,强化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调
动群众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扩大举报案源。同时,
要加大查处力度,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对税务违法典型案件要敢于曝光,起
到震慑作用。对具有犯罪嫌疑的涉税案件,要向公安机关移送。今年各地在举报
案件查处上要有重大突破。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增强全体科务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警惕税务机关和税
务人员的执法水平。搞好税收法制培训工作。同时,要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工
作,对那些混淆入库级次,买税卖税等严重违纪问题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和地税干
部,要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不得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