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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74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沈地税个[1998]7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个[1998]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能够如实提供个人在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 提供名义、形象、劳务取得所得,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查实征收其个人所得 税;否则可按广告主所支付广告费全额的3%实行附征,由广告制作单位、广告 经营者代扣代缴。   二、广告发布者能够如实提供经办人员名单及其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可实行查实征收。否则可按客户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全额的1%附征其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市局决定和平分局在5月份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清理。 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惩处。检查清 理情况6月中旬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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