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6]327号颁布时间:1996-11-04
1996年11月14日 沈地税发[1996]32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各区、县科委,各技术贸易单位:
为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切实贯彻落实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市场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994]001号文件精神,现就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
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转让)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
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是指利用知识;技术、信息和经验,就特定
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
务是指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开发)是指
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开发,以及技术课题招标、
联合攻关、技术联合承包等。
四、凡签订技术合同的,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经市地方税务
局审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未经认定登记或认定登记以外的技术合
同,市地方税务局不受理免税事宜。
五、对技术合同中含有非技术性收入的,应单独进行核算。划分不清的,不
给予免税照顾,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单一项目核算亏损的单位,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登记、认定、审批,
否则其该项目的亏损不得抵扣盈利项目的净收入额。
七、对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请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在项目完成并取得技术性收入
后,到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报《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单》
(以下简称《审批单》)、《技术贸易酬金支付单》和《项目成本核算单》(一
式四份)随同《技术合同登记表》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市地方税务
局审批后,各县(区)地方税务(分)局凭《审批单》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1996年1月1日以后经市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未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免征企业所得
税审批手续的单位,需按本通知要求于1996年12月15日前到市技术市场
管理办公室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