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013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沈地税所[1997]01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
发[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结合汇算清缴对定期定额和定率企业全面进行清理,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沈
阳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征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字[1
995]108号)和《印发<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063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核定时应
逐户核定,并严格审批管理权限,不得采取按销售额划线定档的办法核定征收。
二、各基层局应加强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的管理,逐渐缩小定期定额和定率
征收面,从1997年起,每年应减少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户数的20%以上,
逐渐缩小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范围,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
规范化、科学化。
三、各基层局在1997年3月底前,将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工作情况以书
面形式上报市局。具体内容包括:户数(市属以上、县区属以下);分行业的税
收负担;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