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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地税一[1997]106号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沈地税一[1997]10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沈地税[1995]23 8号文件,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征收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除缴纳土地增 值税以外,还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简化纳税手续,方便纳税 人,对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等各种税收,在交易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按交易额乘以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的 办法,具体综合征收率见附表。   二、纳税地点。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均应到地方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1、个人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在房产所在地县 (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   2、单位与单位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纳税登记和纳税电报统一在沈河 分局办理。市局今后不再办理单位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等纳税登记和纳税申 报手续。   3、各基层局在不违背本通知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当地房产交易 部门对有关税收进行代扣代缴,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书需报市局备案。   三、涉外企业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的征税问题。   1、已在经济开发区分局、北站商贸金融开发区分局、南湖科技开发区分局 办理纳税登记的涉外企业,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仍在上述分局办理有关手 续。于洪、东陵区属以下的涉外企业,发生转让业务时,到所在区地税分局办理 有关手续。   2、其他涉外企业,发生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 局办理手续。   四、在房改过程中,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全部产权首次转让给职工 个人的,在转让时可缓征土地增值税;发生二次转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问题。   1、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与 按增值额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相差较大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后,也可按转让旧 房及建筑物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是否需要公证,由交易双方自定。经检查发现有 意隐瞒交易价格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今后地税机关在办理开具《房地产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时一式 三份,其中:一份交房产局,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地税局留存。《土地增值税 免税证明书》今后不再使用。   4、代扣代缴税款时使用完税证。按综合率合并计征的税款,实行一票征收, 分税种入库,同时加盖代扣代缴戳记。   5、各基层局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统计台帐。   本文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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