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者取得送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272号颁布时间:1997-11-05
1997年11月5日 辽地税个[1997]2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扩大知名度吸引投资或为实
现转制、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目的,将历年盈余公积金结余以送股的形式分配给
投资者个人。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
务总局答复:投资者个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是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企业将盈余公
积金以送股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实质是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回报,是变相
分发红利的一种方式,属于红利范畴。因此,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依
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者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以送股方式支付的所得,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投资者个人送股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并按时申报缴库,专项记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