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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评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优秀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063号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沈地税个[1997]06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表彰奖励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纳 税额最多的个体工商户,结合税法宣传活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优秀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活动,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1、评选条件   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认真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2)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优秀个人:   扣缴工作认真负责,按时申报、解缴税款,没有偷、逃、欠个人所得税行为。   2,名额分配   (1)市内五区及东陵、于洪分局,每个局评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 位2个,优秀代扣人员2名。   (2)其他市内分局和郊县局,每个局评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1 个,优秀代扣人员1名。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   1、评选条件。能够遵章守法经营,真实申报营业情况,按期纳税且纳税额 最大的个体工商户。   2、名额分配。每个基层局(不含张士、南湖、北站、辉山分局)各评选1 名。   三、审批手续   各基层局按市局规定的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并填写审批表(见 附表)一式3份,经主管科(所),并经基层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主要作法、事迹应填写详尽、完整。   四、表彰形式   1、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对优秀代扣人员颁发荣誉证 书和奖品。   2、对“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予以登报表彰并颁发奖状。   3、各基层局可根据此通知精神自行开展区、县范围内的代扣代缴先进单位 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形式及方法自定,此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五、上报时间   各基层局在4月10日前将推荐单位和个人的审批表报市局个体处。   附件: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审批表(略)   2、个人所得税优秀代扣人员审批表(略)   3、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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