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评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优秀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063号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沈地税个[1997]06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表彰奖励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纳
税额最多的个体工商户,结合税法宣传活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优秀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活动,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1、评选条件
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认真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2)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优秀个人:
扣缴工作认真负责,按时申报、解缴税款,没有偷、逃、欠个人所得税行为。
2,名额分配
(1)市内五区及东陵、于洪分局,每个局评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
位2个,优秀代扣人员2名。
(2)其他市内分局和郊县局,每个局评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1
个,优秀代扣人员1名。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
1、评选条件。能够遵章守法经营,真实申报营业情况,按期纳税且纳税额
最大的个体工商户。
2、名额分配。每个基层局(不含张士、南湖、北站、辉山分局)各评选1
名。
三、审批手续
各基层局按市局规定的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并填写审批表(见
附表)一式3份,经主管科(所),并经基层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主要作法、事迹应填写详尽、完整。
四、表彰形式
1、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对优秀代扣人员颁发荣誉证
书和奖品。
2、对“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予以登报表彰并颁发奖状。
3、各基层局可根据此通知精神自行开展区、县范围内的代扣代缴先进单位
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形式及方法自定,此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
五、上报时间
各基层局在4月10日前将推荐单位和个人的审批表报市局个体处。
附件: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审批表(略)
2、个人所得税优秀代扣人员审批表(略)
3、个体工商户纳税状元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