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重申对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293号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 沈地税所[1997]29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
纳金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月份(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第
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年度汇算清缴的滞纳期限为3月1日起至缴纳税款
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