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无效的申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298号颁布时间:1997-10-30
1997年10月30日 沈地税所[1997]29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文件规定,股份公司
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
司的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中签的利息,数额较大,需分年并入利润
总额的,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