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7]242号颁布时间:1997-09-29
1997年9月29日 辽地税所[1997]2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5]593号)、省地税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5]232号)等文件曾明确规定,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为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
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上述规定,各地在贯彻当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惩罚不力的问题,造成企业
所得税欠税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省局重申:各级地
方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执法,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要按
规定收缴税款入库,并加收滞纳金。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