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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劳发[1997]27号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沈劳发[199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   根据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工效挂钩企业1996年 结算及1997年核定工作的通知》(沈劳发[1996]70号)精神,为规 范国有、集体企业在核定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现结 合我市1997年挂钩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使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能充分体现不同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在坚 持工资增长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工业、商业企业以实现税 利或实现利润挂钩为主;建筑安装企业以“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利润复合 指标挂钩为主;专营外贸出口企业以“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和实现利润复合指标 挂钩为主;煤炭采掘业以吨煤工资含量挂钩为主;煤气、自来水以售气(水)量 挂钩为主;粮食系统中享受财政补贴的以补贴包干为主。同一行业中实行多种工 效挂钩形式的单位都要按照上述规定加以规范。   二、为统一和简化按实现税利挂钩企业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其实现税金中 的增值税改为按实缴数计算,其它税种仍按应缴数计算。   三、为鼓励亏损企业减亏、扭亏的积极性,完成我市的限亏指标,对人均工 资基数达不到年人均6000元的亏损企业,允许其按“减亏”挂钩,但核定的 浮动比例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0.3。   四、考虑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实际困难,对建安企业实行百无产值工资 含量和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的,其产值工资和利润工资的比例仍恢复为原来的 8:2,即产值工资占全部工资的80%:利润工资占全部工资的20%。   五、企业欠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提取新增工资;欠缴其它地方各税(营业税、 房产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超过应纳税额1%,下浮新增工资的1%,但下浮新增工资的比例最高为 20%。   六、对企业批量减少人员的,实行减人减工资办法。计算方法是用企业本年 期末人数同上年期末人数相比较,减员在50人以上或减员占本年人数10%以 上的,在核定下年工资基数时按企业本年度人均工资水平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七、鼓励企业接收、安置分流下岗的富余职工。对企业接收劳动部门安置的 富余人员,可按接收企业同劳动者商定的劳动报酬或按接收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 加工资。其工资在接收的当年实行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基数。但对历年减人未 减工资且工资水平又较高的企业,不能如实增加工资基数。   八、已连续正式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都要选择“工效挂钩”或“工 资总额包干”作为今后的工资调控形式。   按沈劳发[1996]70号文件规定,1997年工效挂钩的核定工作要 在4月底前结束。各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 今年的工效挂钩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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