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161号颁布时间:1997-06-16

      1997年6月16日 辽地税个[1997]1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经研究决定,各 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其工作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可按35%比例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   月应纳税所得额=(月金收入×(1-35%))-法定扣除额-津贴、补 贴定额扣除额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规定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固 定职工不适用本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