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个[1997]162号颁布时间:1997-06-16

        1997年6月16日 辽地税个[1997]162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锦地税发[1997]15号《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 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在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 事饲养业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