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238号颁布时间:1997-09-29

     1997年9月29日 沈地税流[1997]23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如何确定纳税 人和纳税地点问题,省局经请示总局,总局以国税函[1997]478号文件 正式批复。   总局批复意见中关于纳税地点有两种解释,第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为税务登记所在地;第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总局关于纳税地点的两点解释是并列关系,即:应办理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在 应办理税务登记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两者 对纳税地点的解释是一致的。   关于税务登记,应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