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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434号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沈地税流[1997]43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建筑业营业税 的征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有 关规定,制定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节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指建设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 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 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以及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对各种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 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平台、 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 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 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 电信工程、疏滩、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 搭肢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一、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人。   2.上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 他企业及其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提供建筑业劳 务的个人。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4.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5.对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的,以承包人为纳 税人;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6.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安装工程转包他人,并参与施 工合同签定的,无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属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7.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可确定某法人为 下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统一纳税;也可确定某法人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为纳 税人,并报市局备案。   二、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2.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凡在沈阳境内建设下列项目的单位,均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工程项目是指:由未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部门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非等级 施工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我埠施工单位到沈阳市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 供部分或部工程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且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收入中不包括 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实际价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建筑工程 价款结算办法》规定或与施工单位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工程价款的建设项目; 由总承包人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建设项目。   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联营企业和责任公司、部队、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三、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1.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安装、修 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芳务。   2.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 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1.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凡是委托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安装,对安装队或劳动 服务公司取得的安装收入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由工业企业自身去安装, 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建筑业中的修缮与增值税中“修理修配”的划分问题。凡是对建筑物、 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的,均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应征收 营业税;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征收增值税。   3.关于自建建筑物作为建筑业税目征收范围的问题   (1)自建自售建筑物   对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人,除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外,其自建行 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一道营业税,以平衡税收负担。   (2)自建自用建筑物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 是自建自用建筑物的含义,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自用。对附属于企业、行政、事 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施工工程即自营工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 否征收营业税;如果自营施工单位对内是独立核算取得收入或自营施工单位为所 在单位建造工程的预(概)算编制方法与其他建安企业相同,该自营工程属于建 筑业征税范围,征收营业税;如果自营施工单位是作为单位内部机构,为所在单 位施工时,不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提取费用和税金,只是从所在单位提取工资, 则这种行为没有构成纳税义务,不征收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   对自建的建筑物不出售,也不自用,而是以出租或投资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的,由于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所以自建建筑物行为,不是建筑 业的征税范围。   4.建安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不是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5.对于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的劳务,按建筑业税目税率征 收营业税。   6.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其他劳务,如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等以 及销售不动产,应分别依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三节 建筑业计税依据的确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 得的营业收入额。   1.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和税金。   (1)直接费用,是指直接耗用在建筑安装工程上各种费用总和,包括人工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a 人工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作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 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   b 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产成品的用量以及周 转材料的摊销按相应的预算的费用。   c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 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装费、拆迁及进出场费和定 额所列的其他机械费。   d 其他直接费,是概预算定额分项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   (2)间接费用,它是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用以外的 费用总和,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a 施工管理费,是管理人员上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 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b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   临时设施费,指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 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劳动保护费,指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退休干部的费用和六个月以 上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还包括丧葬费和直系 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3)计划利润,是指施工企业按工程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和一定比例 计算出来的利润。   2.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 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   3.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如何与对方结算,其营业 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4.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 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5.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分 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扣缴。   6.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 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7.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价差款、抢工费、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 应并入建安企业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对建安企业由于工程质量等问题发 生的向基本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 减除。   8.纳税人通过投标取得的工程,以中标额为其营业额,中标额以后调整的, 以调整以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9.自建自售建筑物的计税依据,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 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0.纳税人因无法提供完整核算资料,无法计算营业额的或纳税人申报营 业额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 定确定其营业额(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 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 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沈阳市成本利润率为10%)   11.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   (1)由未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部门核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非等级施工 单位施工的项目;外埠施工企业在沈阳境内施工的建设项目;由总承包人实行分 包或转发包的建设项目,计税依据均为:工程全部造价及价外费用,包括工程耗 用的全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即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2)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且与施工企业结 算工程收入中不包括这部分价款的建设项目,计税依据为:未与施工企业结算由 扣缴人提供的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实际价款。   (3)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或与施工单位的约定, 及时足额结算工程价款的建设项目,计税依据为:扣缴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结 算的工程价款。   12.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应纳营业税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3%   第四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的确定   一、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自建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或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3.对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工程交付使用的当天。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扣缴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天;   (2)扣缴人自备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移送工程使用的当天;   (3)扣缴人应按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纳税 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建筑业的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3日内申报,15日内 纳税。   2.对纳税人不能固定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第五节 纳税地点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1.沈阳市纳税人在沈阳市辖区施工,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但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施工的,应向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   2.对外地来沈阳施工企业,应向承建的第一个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登记,由基本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3.纳税人承包外省、市的工程,应按劳务发生地属地原则,就地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补证应纳税款。   4.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市移动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5.纳税人的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市局确定。   正确掌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注意的问题:   1.跨省、市工程和非跨省、市工程的划分   跨省、市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跨省、市工程:   整个工程跨省、市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承包的;   整个工程跨省、市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再由若干施工企业分包或转包, 但其中一家分包或转包的工程跨省、市,则该段工程为跨省、市工程;   整个工程跨省、市,虽然由多家施工企业分段承包,但如果有一家承包的一 段工程跨省、市,那么该段工程仍为跨省、市工程:   非跨省、市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工 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非跨省、市工程:   整个工程没有跨省、市;   整个工程虽然跨省、市,但由若干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承包的,或者由 一个企业总承包,由若干个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分包或转包的;   整个工程虽然跨省、市,由若干个施工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 段跨省、市工程外,其余皆为非跨省、市工程。   2.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的地点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地点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所在地。   第六节 征收方式的确定   建筑业的营业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县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对财务核算完整、资料齐全、能够真实核算帐目,有较强的纳税意识, 能够进行纳税申报,并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2.对财务核算不完整、资料不全,纳税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检查确定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如个人装修工程采 取现金支付工程款的。   第七节 免税、减税、缓税的管理   一、建筑业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1.单位和个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   2.为支持学校办企业的发展,改善教学,对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 所供的属于建筑业的劳务可暂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税的管理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减税项目以及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 他免税减税项目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免税减 税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认定审批工作。   (一)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申请减免   1.应以正式书面报告提出减免税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2.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3.提供近期《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下列资料:   (1)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建筑安装工程的,应附报军一级 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证明。   (2)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所提供的属于建筑业的劳务,应提供企 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学校负责管理经营和收入归学校的所有的证明。   4.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 予以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局审批。   2.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劳务进行检查,如发现 项目已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有权补征应纳的税款。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填报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报表,每年1月 份和7月份将统计报表报送市局。   二、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给予3 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缓征照顾。应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应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第八节 附 则   1.本办法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沈阳市辖区内各区地方税务分局,各县 (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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