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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384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沈地税流[1997]38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7]2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对宾馆、旅店设电话为顾客服务的,可比照此文件规定办理。   以前文件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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