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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越权超范围破产企业损失抵扣债权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7]260号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日 辽地税流[1997]2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越权超范围破产企业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抵扣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政办传[1997]90号),要求各下对破产企 业越权超范围使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参与检查认定工作,对认定应予纠 正或有争议的破产企业损失暂不抵扣银行营业税,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理。对确实无法纠正 的越权超范围破产企业,其损失额需要抵扣债权银行营业税的,银行必须向其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破产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名称、破产原因、批准文件、 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数额等),经审核后,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逐级上报省地 方税务局,待省局审批后,方可予以抵扣,否则不子抵扣。   另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对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破 产的企业,是否越权超范围的依据为: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下发 (1997年3月2日)之前破产的,应以59号文件为准;之后破产的,可按 10号文件办理。对银行欠缴的营业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必须立即缴 清。不得拖欠;非试点城市从12月1日起,到年底前也要全部入库。请各市按 省政府要求进行认真检查认定,同时加大征管力度,积极组织税款入库。   各市对在检查认定、抵扣营业税及组织税款入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 上报省局,协调解决。 附:越权、超范围破产企业营业税抵扣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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