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越权超范围破产企业损失抵扣债权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328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沈地税流[1997]32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越权超范围破产企业损失抵扣债权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26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债权银行因超范围破产企业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在未审批前,不允
许抵扣营业税。各基层局对银行应缴的营业税,要加大征管力度,积极组织税款
入库。
二、各基层局对债权银行用营业税抵扣超范围破产企业造成的呆、坏帐损失,
要严格认定审核。如遇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