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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个[1998]189号颁布时间:1998-10-14

     1998年10月14日 辽国税个[1998]1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 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与定额管理工作,促进税 收收入的增长,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十五大精神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 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予以足够重视,加大个体私企税收 征管力度,把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做为今后重点工作来抓。坚持“抓住大户,建帐 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在继续推进建帐建 制工作的同时,不断改进和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坚持依法治税,保证税收与 个体经济的同步增长。   二、积极、扎实推进建帐工作   要深刻认识建帐建制对推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 须建帐。对已建帐的个体户,要不断提高建帐质量。对应建未建,或建假帐的业 户,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核算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三、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还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税款的主要方 式,因此,要不断改进和规范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在定额的核定工作上, 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要严格执行定额程序,定额的确定要有理有据,科学合理。 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 4%后,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商业户仍按原定增值税税额征税,各市国税 征收机关应籍此相应调高其应税销售额,改变商业个体经营者税负普遍偏低的状 况。   四、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税收征管   我省目前城乡市场发展迅速,税源较大,税负偏低,征收潜力较大,要加强 对市场零散税收的征管力度。根据不同的市场类型和征管对象,实行不同的征管 形式,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对大中型市场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源相对较小 的市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方式进行税收管理,杜绝有市场无人管、有税无人收的 现象,向市场要税收。   五、加强个体稽查、堵塞征管漏洞   税务稽查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意义重大。要保证在大稽查中个体稽查队伍的 人员与素质,结合建帐建制与定额调整工作,坚决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征管漏 洞,维护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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