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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辽银会字(1998)403号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辽银会字(1998)403号 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省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沈阳、大连分行、其它各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8)312号文《关于查核、 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 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金额的存款。对暂停支付的存款不得办理转出。   二、暂停支付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税务 部门应在暂停支付存款期满前重新办理暂停支付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视为自动撤消暂停支付存款。   三、涉及两家以上税务部门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已实现执 行的一方提出解除执行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助执行的税务部 门同意后方可解除,另一方税务部门如需继续对该存款帐户实行暂停支付存款时, 另向该存款人开户的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予以受 理。 附件:催缴税款通知书、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证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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