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辽银会字(1998)403号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辽银会字(1998)403号
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省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沈阳、大连分行、其它各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8)312号文《关于查核、
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
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金额的存款。对暂停支付的存款不得办理转出。
二、暂停支付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税务
部门应在暂停支付存款期满前重新办理暂停支付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
视为自动撤消暂停支付存款。
三、涉及两家以上税务部门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已实现执
行的一方提出解除执行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助执行的税务部
门同意后方可解除,另一方税务部门如需继续对该存款帐户实行暂停支付存款时,
另向该存款人开户的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予以受
理。
附件:催缴税款通知书、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证明、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