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适用税率及征收范围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7]416号颁布时间:1997-12-28
1997年12月28日 沈地税流[1997]41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贯彻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适用税率及征收范围的通知》(辽政办
发[1997]3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娱乐业适用税率及征收范
围规定如下:
一、对娱乐业中的高尔夫球、射击、狩猎、跑马、电子游戏机5种娱乐项目,
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如纳税人兼营有营业税其他项目的业务,应将上述5
种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同其他项目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如不能分别核
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所涉及税目中的最高税率计算纳税。
二、主营饮食业,但在餐饮包房内设有KTV等娱乐项目(无论对娱乐业项
目收入是否单独计算、分别核算)的服务场所,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娱乐项目、场所以外的其他项目、场所,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娱乐业中“游艺”项目的征收营业税范围,除已明确的项目外,还包括
设有滑道等娱乐的露天或室内游泳、嬉水场所、溜(滑)冰场(馆),提供果品、
酒水、音乐影视欣赏、休闲服务的清吧,公园公众场所、旅游景区向游人提供的
各种游乐项目等。
五、对按沈地税所[1997]240号文件规定实行“以票管税”的纳税
人中,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一律按乙种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费;其余
仍按文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地方各税费。
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