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7]078号颁布时间:1997-04-09

     1997年4月9日 沈地税票[1997]07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作如下补充,望认真遵照执行。   1、我市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己办理自印发票的,所印发 票将继续使用到1997年7月1日。   2、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局不再审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印发票事 宜,各有关企业一律使用省局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统一在市局票证处售票窗口发售。   4、各基层局的发票窗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印的发票在7月1日前 缴销完毕。   5、望各基层局及时将此文件精神通知有关企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