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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8]36号颁布时间:1998-08-06

     1998年8月6日 辽地税发[1998]36号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1998 年1月1日起,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函发[1995]58号文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调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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